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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康*悦生活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有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。按照原告的月工资标准2276元及工作期限计算,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84元,过高部分不予支持。对于原告主张的shebao损失,康*悦生活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原告应缴纳的shebao费用,河南宏*物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委托他人为原告缴纳了shebao费用,且shebao费用无论是否委托交付均不影响原告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故原告该项主张,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