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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期”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计算原则?
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、医疗补贴等待遇,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,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。
生育津贴=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÷30天×产假天数
若低于职工原工资,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。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、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、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的,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。
“三期”女职工劳动合同处理
怀孕的女职工超过医疗期,能不能做辞退处理?
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,尽管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的规定,超过医疗期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2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因此,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,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。
我们与“三期”女职工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?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6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并没有排除“三期”女职工适用该条款,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“三期”女职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,并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女职工达成一致。
女职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?
北京市高院220号45条规定: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,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,一般不予支持。
女职工怀孕了,能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恢复终止的劳动合同?
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,在女职工“三期”内,如果劳动合同届满,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期满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