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:劳务派遣,员工派遣,劳务派遣公司,临时工派遣,劳动力派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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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条之规定,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,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。因此,用工单位以员工签了辞职信为由,主张原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到派遣单位,以此节省用人成本。
实践中,还有部分用工单位为了避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会在次劳动合同期满时选择更换一家派遣单位,以造成“全新”劳动合同的错觉。